出租車報廢年限和里程
來源: | 發布時間:2015/7/14 20:03:00 | 瀏覽次數:
按照國家商務部、發改委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于2012年12月27日聯合發布的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(商務部、發改委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)第七條 ,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: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,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,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。出租汽車作為客運營運車輛,行駛里程按照400km/日計算,五年即達到規定報廢的里程數。
按《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》,以下這些車千萬不能買:(1)已辦理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;(2)雖未辦理報廢手續,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在1年時間內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;(3)未經安全檢測和質量檢測的各類機動車;(4)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機動車;(5)各種盜竊車、走私車;(6)各種非法拼裝車、組裝車;(7)國產、進口和進口件非法組裝的各類機動車;(8)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;(9)國家法律、法規禁止進入經營領域的其他各類機動車。